2015年新消防法规定干粉灭火器罐装后压力正常可使用多少年限?

2015年新消防法规定干粉灭火器罐装后压力正常可使用多少年限?
2025-01-12 23:31:3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消防法中并未有此规定,相关的规定为《灭火器维修 GA95-2015》,其中对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规定为10年。

根据《灭火器维修 GA95-2015》第七条规定:

7.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扩展资料:

根据《灭火器维修 GA95-2015》第七条规定:

7.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记录。

7.4 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6.4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7.5 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7.6 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进行处置。

回答2:

这个新灭火器三年后必须重新检验灌粉的,初次检验后每间隔2年需要再次检验换粉一次,新灭火器10年后报废。

回答3:

定期检验
7.4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7.4.1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7.4.1.1钢制无缝气瓶、钢制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详情可以咨询一下成都川联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他们是国家质检局颁发了专业检测证书的企业

回答4:

消防器罐怎么看年限,假如08年的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