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中并未有此规定,相关的规定为《灭火器维修 GA95-2015》,其中对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规定为10年。
根据《灭火器维修 GA95-2015》第七条规定:
7.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扩展资料:
根据《灭火器维修 GA95-2015》第七条规定:
7.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记录。
7.4 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6.4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7.5 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7.6 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进行处置。
这个新灭火器三年后必须重新检验灌粉的,初次检验后每间隔2年需要再次检验换粉一次,新灭火器10年后报废。
定期检验
7.4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7.4.1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7.4.1.1钢制无缝气瓶、钢制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详情可以咨询一下成都川联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他们是国家质检局颁发了专业检测证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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