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2011年公布施行的,它的效力优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并不是说后者已经失效,而是两者冲突时,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