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嫁妆是女方个人收入、积蓄或者以个人收入、积蓄购置的物品,那么属于婚前财产。
如果是女方父母赠与的钱和物作为嫁妆,那么还要区分两种情况,从本质上说,嫁妆是财产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女方父母在赠与嫁妆时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一个人,那么该嫁妆仍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说明,那么嫁妆属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