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写明保证期限的起算日期,那么保证期限自主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2013年11月12日+2年为2015年11月12日。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C要承担担保责任。
1、保证人承担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启动司法程序的,保证人一律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或启司法程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5条、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