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工资,奖金。工资和奖金是夫妻双方在日常劳动中获得的报酬,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其不仅包括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收入,诸如红包、礼金、津贴等获得的货币,这些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共同生活中总会为了生活经营一些项目,或者进行某些生产活动,但是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一些通过生产或经营获得的收益,不论是夫妻双方哪一方实施获得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是近年来新起的一项家庭收入来源,夫或妻一方通过写作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进而取得经济利益,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继承或者继承遗产时被指定的受益人仅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时,该财产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婚后的个人生活用品,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