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四条红线: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包括四条红线: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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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地位合法化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一个顶层设计监管方案。以该文件发布为起点,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从此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指导意见》强调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的监管政策和规范化发展相关制度,当然包括P2P网贷。
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指导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一方面,《指导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终止了之前各界对于P2P网贷是否处于法律边缘地带等话题的争议,可以说此次《指导意见》为P2P网贷企业的合法地位进行了正名。另一方面《指导意见》第八条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表明了P2P网贷平台从事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当前P2P网贷行业蓬勃发展,监管缺口的初期阶段,《指导意见》的出台显然给予中国P2P网贷行业后续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它将进一步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P2P网贷监管划定“四条红线”及“十条原则”
☆四条红线是: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十条原则是:
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引来业界热议。纵观10点原则,既有意料之中也有诸多新的提法,资深金融分析师对10条监管监管原则的解读如下:
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解读:首先明确了P2P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具备金融机构具有的功能。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P2P,实际上P2P业务的本质就是定位于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机构完全不同,无论从现有法律框架还是牌照角度思考,业务流程、资金流转都应避免和持牌金融机构趋同。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解读:关键在于实名制,不允许有虚假信息登记。这说明监管考虑问题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P2P两端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晰,为了避免洗钱的嫌疑。最近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要求实名制登记,最明显的就是支付宝公司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否则支付会有麻烦。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解读:这一条分为两个方面解读。解读一,P2P公司只能是信息中介,否定了信用中介和交易平台。而目前实际上,大多数P2P公司都把自身定义为平台,有交易的功能,如果完全是信息的中介,不掌握资金流,则P2P公司的账户体系和应用场景将会失效。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账户为王,对于P2P公司来说,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
解读二,P2P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这里指的小额界限是什么?如果在100万元以下,就沦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反证的话,所有在网络上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可以称之为P2P。如倒闭的公司虽然行为倒行逆施,匪夷所思,但没有脱离民间借贷的范畴,所以也可称之为P2P?显然政策边界还需进一步清晰。
4、P2P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解读:设置门槛是非常必要。无论从注册资本、高管人员专业背景、组织架构、资金托管等都需要有一定的要求。防止社会上鱼目混珠,没有专业背景的闲杂人员也自称是P2P公司,把行业氛围搞的负面影响很大。
5、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解读:投资人资金在第三方托管很有必要,但要分清是“真托管”还是“假托管”?有的公司只是存款开个账户了事。事实上,P2P完成资金托管并不难,难在用户能否改变此前便捷的支付习惯。还有是银行能否接受P2P公司的资金全面托管,实现高效、便利的P2P公司与银行的合作。
6、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解读:这里明确不能自保自融,因为在前面解读已经提到的P2P公司只是信息中介,因此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于这个性质,信息中介就不需要担保机构。事实上,P2P不得为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不代表P2P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有一个机制约束P2P公司,不得进行项目造假、不得向投资者推荐不合格借款项目。
7、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
解读:目前一些P2P公司的融资项目追求高利率,使得利率被炒得离谱。这一条规定可以出台一些指导性的条款,如利率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否则就是违规将要收到监管惩罚。P2P公司即使回归到信息中介,也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银监会有相应监管措施。
8、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解读:目前一些P2P公司对外宣传时,总说“零风险”,非但误导投资者,也显得不专业。实际上,金融风险是滞后的,不发生不代表没风险,P2P更是如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揭示投资风险,让他们有自主判断的权利非常重要。就如股市一样,有投资警示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9、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解读:做好自律工作也是行业内主流P2P公司的共同愿景,P2P大部分公司拥护行业自律。不过由于P2P公司之间模式差异比较大,自律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分布在不同省市,同行间沟通并不多。从监管角度说,未来从中央到地方既有政府监管部门,又有行业自律组织(协会),加强平时督促,确保P2P公司守住底线,自律组织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10、P2P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解读:P2P的定位是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应尽可能和银行的覆盖范围错位。逐渐形成互相融合和错位发展,同时对小额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合规的P2P公司有更多的政策扶持。同时也要注意到,一旦利率市场化、或者民营银行放开,对P2P来说会是巨大的冲击,尤其目前业务范围和银行重合度较高的公司。监管层对P2P处于创新包容性发展的态度,因为P2P有利于实体经济,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有利于多层次融资渠道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