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由于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序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且事故多集中发生在劳动强度密集度较大的生产企业。企业能否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关系到企业能否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避免员工受到伤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轻伤,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情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企业在抢救过程中一定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
企业应及时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尽管企业采取了预防工伤事故的措施,但仍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为了减少工伤事故对员工个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伤害,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统筹。
针对一些特殊岗位可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险,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企业对一些特殊工种发生意外伤害概率较高的岗位员工,再额外办理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安全事故,也可以有效分担企业和员工经济负担。
劳务派遣单位派bai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du亡的,派遣单位zhi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对被dao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且系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法律理论中关于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2条关于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如不存在过错的,当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被派遣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的场合下,该工伤损害系第三人原因导致,并非用工单位过错导致,此时被派遣劳动者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与用工单位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