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性存在吗?
(一)同类是否有其共同的本性?此种本性是否是抽象的、普遍的?
对此,人们可能永远也难达成一致的认识,但我的理解则是:同类的确有其共同的本性,这种本性是普遍的,却不是抽象的。正是这种普遍的本性,制约着它们“选择”其生存的方式。
放眼看来,历史、现实乃至将来的每个具体的个人、团体、阶级、民族、国家等等,无一不表现出它们各自的特点。既然如此,怎么会存在一个制约他们行为的普遍人性呢?看起来好像很荒谬。
可是,如果你只关注参天大树的树叶,你就不会发现树叶长在树枝上;如果你只看到某个树枝,你就不会发现树枝之后的大树枝。只有顺叶寻枝、顺枝寻干,你才能最终发现:原来都源自树干。再推而广之,原来都来自树根、来自大地、来自银河系、来自宇宙……
如果用研究宇宙的方法以及由此获得的知识来研究树叶,的确很可笑;然而,如果只看到树叶却否认它们都源自树干,同样可笑。研究哲学的人不可能用他们的哲学知识研制出高性能电脑;但研究电脑的人也不应否定哲学研究的必要。盖目的、角度使然。
不同的观察角度、研究目的,不但是必须的,也是应该的;但用此种角度、目的来否定另种角度、目的,用此种角度、目的得出的结论来否认另种角度、目的得出的结论,则是荒谬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不同的、必要的目的,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式和角度。
(二)人类是否存在上述理解的普遍人性呢?是。
马克思主义虽承认人性的存在,但否认存在普遍抽象的人性:只有从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出发,才能得出对人性的正确解释,并由此断言,在阶级社会中没有超阶级的人性。
我则以为,不同的阶级确存在不同的行为特征、价值观、乃至信仰等等,如果我们仅从这个层次考察人性,则人性必然因其阶级性而已,由此,这种层面上的抽象人性的确不会存在。可是,如果再深究几步,从更原始的地方寻找:难道这些表现为不同阶级性的人性就不存在某些共性吗?一个浅显的道理是:任何存在物,只要作为类而存在,总会具备某种共性的东西。人既然作为类而存在,那么,它必然存在共性,而且,在这些共性中,总有某些或某个主要方面在根本上主要地决定着人类行为,从而构成可被称作人性的东西。由此我以为,普遍人性的确存在。
千姿百态的世间万物都有它们的原始基础,活脱脱的社会意识都最终受制于社会存在,作为同类的人,难道就不存在一个共同的人性吗?
二、人性是什么?
让我们按以下思路来探讨:
先来考察物(包括除人之外的低级动物)是否有性。我认为是有的:物虽无灵却有其性,物之性(物性)就在于“求我生存”。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存在物的本性如果是为了不存在,那么这种存在又是如何“存在”出来的呢?为何鲜花芳草不生长在沙漠?为何苍蝇要长那样的眼睛?为何“兔子不吃窝边草”?为何狐狸要吃鸡、老虎要吃人?为何……穷究而论,全在于它们要求生存。物的这种“求我生存”的性质就这样内含在万种生物之中了,它是物类固定不变的天性,并从根本上决定、解释着物类“行为”。所以,物性就是求我生存。
人是从物梯次进化而来的,此种简单的事实决定了:人性必然与物性有相通之处,因此,人性应当与“求我生存”相关联。然而,那个代表着物性全部内容的“求我生存”,对人来讲却远远不够了,因为人与物有着本质的不同。
前面我曾经探讨过,从本质存在意义上看,人就是一种能动之物(此“物”以肉体组织作为表现形式);人与物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人的能动(人与生俱来并为其所独有的那种具有明确目的的创造性精神)。由此决定了:人类固然要追求生存以实现其肉体组织的存在,但它同样要追求精神实现以实现其能动的存在;而且,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与表现为肉体的物质存在相比,实现和占有人类的能动本能将日益重要,甚至会成为“全面占有人在”的主要方面。既然如此,单纯一个 “求我生存” (它只能满足人类肉体需要)非但不足以说明人性的全部,而且,随人类的发展及其生存条件的逐步改善,它在人性中的份量必将日益减小。举个例子:你让猪吃饱喝足了它就睡觉,人呢?你让人吃饱喝足了他就去“老老实实”地睡觉吗?
那么,“全面占有人类本质存在”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就是人的能动本能和肉体组织同时得以协调地实现,甚至就是简单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极大丰富”。
首先,肉体组织的实现相对简明一些,只要具备足够的生存和延续条件就够了(附议:告子的“食色性也”竟然令孟子也无力反驳,我却可以不自量力地告诉他:食色的确是人性,但不是人性的全部)。
其次,要全面实现表现为精神的能动,则相对复杂些,因为它需要两方面条件:其一,能动首先是一种待满足的精神,需要资其享用的产品。例如,你没有给音乐爱好者提供美妙的音乐,他就不会满足。其二,能动更是一种创造精神,它需要可以施展创造的环境。例如,你给创作者设置很多条条框框,他也不会满足。
上述两个方面以及能动实现的两个方面,都是相互关联的:没有生存及其延续,则没有能动,而能动的发挥又给生存及其延续创造更好的条件;没有良好的能动环境,就不会有丰厚的精神产品,而精神产品的丰厚又可为能动的发挥创造条件。唯有将它们配套协调地创造出来,才能健康地发展人类自身。
如果用“幸福”一词来表达人在所自然产生的这种双重需要,那么,我们就可以说:
人性是什么?答曰:求我幸福。
就这么简单吗?就这么简单。这样一个简单的“求我幸福”,恰恰是人类固定不变的天性,并从根本上决定、解释着人类行为。所以我们说,它就是人性。甚至可以说,“求我幸福”这条人性法则不但支配着迄今的人类史,将来依然如此。
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解答太过浅显。但细而究之,它实际上蕴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让我们来看。
三、人性和人在
人和物的本质性存在(我们分别称之为“人在”和“物在”),与人性、物性之间有着什么关联呢?
存在之物必然会求其存在的持续,这就是物性;同理,存在之人也必然会求其存在更加美好地持续,这就是人性。所以,人性、物性不过是人在和物在的外在表现和必然要求而已。
从另个角度看,如果没有那种“求我生存”的物性,存在之物如何得以存在呢?又如何保证它们的持续存在?同理,如果没有那种“求我幸福”的人性,人类也无法存在、无法持续存在、无法更好地存在。因此,人性、物性又是人在、物在的存在基础。
如果非要追究人在和人性、物在和物性谁先谁后,我想是不能得出答案的,因为这样的追究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因为性和在,浑然一体地统一存在于每个存在物之中:如果我们从存在角度考察自然万物(包括人类),我们看到的便是“在”;如果我们从自然万物怎能存在、如何存在的角度来考察,我们看到的便是“性”。出发点不同而已。
如果认为“在”只是一种对存在的体认,那么,“性”就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法则。
四、人性和能动
我们知道,除人之外的任何一物,从存在意义上讲,不过是一种物质实在而已。然而,人却在表现为物质实在的同时,更表现为他所独有的能动存在。所以,从存在意义上讲,能动是人区别于它物的最本质特征。
除人之外的任何物,其性就是“求我生存”。然而,人的能动本能却使得人性不再简单地表现为“求我生存”,而是表现为具有更丰富内容的“求我幸福”。所以,从人性意义上讲,能动还是人性区别于物性的最本质特征。
能动本身是构成“求我幸福”这种人性的重要基础;但是,能动本身又可以使这种人性有着迥然不同的现实表现。
从人在意义上看,“求我幸福”必然要实现它自身。由此:
可将由“人在”所决定的“求我幸福”称作“自在人性”,它是“人在”的必然要求,不但是“合理”的,也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可将因能动的作用而改变了的“自在人性”(表现为不同的人格)称作“自为人性”,它的根源虽仍在于人在,但其内容却随人的意志(能动)而转移、受其影响而改变。
可将人性在现实中的实际表现称作“现实人性”,它的内容就是自在人性和自为人性综合形成的。
无论是自在人性、自为人性还是现实人性,其根本方面都是相同的,就是“求我幸福”;然而,其外在表现则可能迥然不同,并通过“求”的不同方式和“幸福”的不同内容表现出来。
(二)无论是“求我生存”还是“求我幸福”,其中的“求”字只是说明了存在物的实现要求而已。
有意识、有能动的人类创造出了这个“求”字,同时也赋予它以“意识”的、主观的色彩。在这里,我们给它以更宽泛的意义。
对无灵物而言,“求”就是“选择”,就是某种存在物与大自然之间的相互选择。沙漠如果选择森林,便毁灭了它自身;反之,森林如果选择沙漠,后果是一样的。结果,它们便互不选择,为了自身的存在而已。什么是造物主的神奇?求我存在而已。显然,这种选择是没有“意识”(这个人类所造名词)的,然而,它又是有“意识”的,这种意识就是自然界生生不息的运动规律,不妨将之称为“自然意识”。
当我们用“求”字来分析有灵物的时候,便开始感觉到“顺理成章”了,因为“求”在这里代表的意思,越来越接近于人类用这个“求”字所想表达的含义:“求”就是“寻找”。天气寒冷之后,大雁便往南飞。仅此一例,足以显现了南飞背后隐藏着的“大雁之性”。
我们的目的,根本就不在于深究人之外的物性。以上的分析,仍在于为了分析人性。人,这种最高级的有灵动物,他们的“性”及其实现,又是怎样的呢?在能动的作用下,自在人性会怎样地演化为自为人性?又演化为怎样的自为人性呢?
五、人性和社会性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开始意识到研究自身以后,他们所面临的人类,无一不处在有机的社会组织之中。很自然地,他们便由此得出结论:人天生就是一种社会性动物。马克思就曾这样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固然,“人天然地是一种社会存在物”这是现实。但是,仅仅描述这种现实好像是不够的,更不应因此就把社会性当作人性。这是因为,人的社会性只是告诉我们:人只有依靠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而我们关心的却是:人这种存在物为什么是社会的、他们在社会中是用何种行为以及为什么用这种行为来生存发展的。一个“社会性”只是指出了问题本身,而没有告诉我们它的来由。因此,我们应当追究三个问题:
什么目的使人类组织在一起?
什么能力使人类能够组织在一起?
如何才能使他们更好地组织在一起?
我之所以探讨人性,就在于想探讨这三个问题,更在于想探讨最后一个问题。
通过对人性的考察,似乎 “求我幸福”正是那些问题的答案。
(一)先看第一个问题:人类为什么要组织在一起?
如果从存在意义上看,人与世间万物都不过是一种存在而已。存在物必然会求其存在,人是如此,人外万物也是如此。
如果从现实表现来看,“求我幸福”这样的“自在人性”,从根本上制约着人类行为的出发点:为己而非为人。人如此,人外万物亦如此。
可是,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猛不如虎、残不如狼。人类生理条件(表现为物质存在)的天然不足,使他们那种这种本质上为己的人性在实现自身的过程中,必然会首先遇到了一个巨大的天然矛盾:单纯的“为己”总不能圆满地实现为己;如果一味遵循“为己”的动机而发出单纯“为己”的行为,非但不能求幸福,甚至连“求生存”都成为问题。那么,他们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也即,我们的同类究竟用何种方式,才能使其在万物求我生存的竞争中取得主动、更好地存在、求得幸福呢?群也。
生存的选择、求我幸福的自在人性告诉他们:唯有群、唯有结合成有机的组织,将不同个体的力量有机地集成为一股集体的力量,才能更好地谋求生存、更好地实现人性。
由此可见,正是“求我幸福”这样的自在人性,才是人类结成组织、进而组成社会的根本原因。
从另种角度看,人类也唯有组成社会,才能保证人性的实现:自从人作为类存在以来,甚至在人类存在以前的进化过程中,他们的“群性”(社会性)就一直伴随着他们,并成为他们得以存在的最为重要的条件。更何况,成千上万年的组织生活、社会生活,使得后人自诞生之日起,便处在有组织的生活之中。这种组织性、社会性又反过来足够强烈地影响、促进着人类本身,以致我们离开社会就无法研究人,离开人的社会性就无法讨论人性。所以马克思说,在其现实性上,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固然,人性必然会引发出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也自始至终、随时随地在深刻影响着人性,它甚至就是人的现实性意义上的“本质”,是人区别与物的重要标志;但是,如果从人的存在意义上看、从人性的实现上看,社会性总不是根本目的,而只是实现人性的手段。仅此而已。无论人的社会性对人的诞生、存在和发展产生多么强烈的影响。
固然,如果我们抽掉人的社会关系,人肯定不成其为人;但是,如果人的那种本质存在(能动之物)已经“不存在”,那么,人的社会性、他那种种复杂精妙的社会关系、他的一切一切,又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曾经分析过,人类的社会出现异化,原因很多,但把手段当作根本目的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人类怎样才能组织在一起?
前已述及,人类组织在一起的价值目标是人性。可是我们却同样看到,人性实现的目标与手段之间天然就存在着矛盾:单纯用“为我”的行为作手段,总不能有效实现“为我”的目标本身。因此,要想使人类组织得以维持下去,不但需要那个价值目标,还需要一种必要的能力:它使人类能够协调那些相互矛盾着的众多“为我”行为。从此种意义上讲,这样的能力同样是人类组织得以存在的根本前提。那么,人类有无此能力?这个能力来自哪里呢?
为求我生存而群居、群生的物很多。我虽然没研究过植物、动物,但按照我对物性的理解:如果树木不结成森林(从而进一步造就和强化适合树木生长的条件),也许很难保证单个树木的存活;如果恶狼不成群觅食,可能就会被猛虎灭绝。(我在这里不得不用很多不可能存在的假设,也许是因为,我试图在已经进化到现在的自然界中寻求它们内在的终极规则)然而,它们的组织却都没能发展到人类组织这样的高级形态。其间的根本原因何在?
全在于它们没有人类那样的求生存能力:无论是独来独往还是结群谋生,万物求生存的手段不外是依靠其存在所带给它们的本能,在自然界中选择、寻找而已。
人则不然。
我不去关注人类这个奇妙的东西是如何进化得如此高级,我只是看到:这类高级动物具备它所独有的能动(那种具有明确目的导向的创造性精神);我不去关注这个能动是怎么来的、由什么决定的,我只是看到:
正是这个能动,使得人类为求其幸福可以向自然界去“要”。“要”,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通过利用工具、创造工具、发现和利用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提高他们的劳动能力。二是它不但可以把人类组织起来,而且可以使他们的组织变得日益完善,以取得更大的组织效果。
正是这个能动,使得人类天然地具备了那种组织能力。能动的本能,不但使得人异于物、人性异于物性,更使得人性的实现异于物性的实现。试看:
六、自在人性和自为人性
我们必须注意到,人的社会性虽不能当作人性,却会给人性以影响。人类组成社会之后,个体幸福必然与他人、群体幸福并存。既然每个人都是求我幸福,不同个体的幸福存在矛盾就使必然的可能。此时,求我幸福这种不变的、普遍意义上的、颇有抽象色彩和超验味道的自在人性,将有着无限丰富的自然演变,其结果便是自为人性。
(一)当人类面临异类时,求我幸福表现为“求我类幸福”;当一国面临另国时,求我幸福表现为“求我国幸福”;当一族面临另族时,求我幸福表现为“求我族幸福”;当一阶级面临另阶级时,求我幸福表现为“求我阶级幸福”;当一团体面临另团体时,求我幸福表现为“求我团体幸福”;当一家庭面临另家庭时,求我幸福表现为“求我家庭幸福”;……最终,当本人面临他人时,求我幸福才表现为“求己幸福”。
从此意义上讲,抽象意义上的全人类幸福如果存在,其根本基础在于每个人类个体的自我幸福;超阶级的人类之爱如果存在,其根本基础在于人类的自我之爱。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正是这种存在于每个人类个体的自我幸福和自我之爱,才会产生更广范围、更高层次的人类幸福和人类之爱。
(二)其次,人类组成社会后,由于需求与可能之间存在矛盾,每个“求我幸福”的行为之间,便必然会存在矛盾、冲突。因此,自在人性为了实现自身,便不得不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而能动本能又使人类有能力来完成这种对人性的影响。它在理论上有足够的能力来改变自在人性的表现形式:
其一,它可以使人类认识到,只有付出劳动、创造财富、求得他人幸福和社会的共同幸福,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幸福;可以使人类为了实现自我而首先放弃自我、为了“为己”而首先“为人”。
其二,它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精神力量和物质财富,从而改变人类的幸福观,可以使同样的人性表现出不同的人格:既可以使“自在人性”得到良性引导,造就出“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高尚人格;也可以使“自在人性”肆意张扬到它的极端,造就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等低劣败类。
其三,它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社会强制力量,把人性强力约束在人类组织许可的范围之内。
(三)自为人性的上述表现形式告诉我们:
1、尽管求我幸福的自在人性使人类行为动机从根本上定位在个体和局部利益上,但通过人类能动的疏导,却可造就出良性的“自为人性”,从而使人类做出有利于他们整体的合理行为。
2、尽管人类能动可以造就表现为高尚人格的自为人性,而且,从价值意义上讲,这样的自为人性自然最有利于社会运作。但是,人类却不能把它当作社会赖以运作的基础,这是因为:首先,自为人性源于自在人性,而自在人性又定位在“为我”之上;其次,能动固然可以造就出表现为高尚人格的自为人性,但同样也可能造就出相反方向的自为人性。
3、求我幸福是自在人性的自然表现,它无所谓善恶,或曰,它既可造就“善”、亦可造就“恶”,完全在于人的能动本能如何疏导它。这种人性实现的客观逻辑,既为能动提供了无限广阔的活动空间、提供了可以创造辉煌的无限机遇,也给它犯下各种错误准备了形形色色的陷阱。
至此我们足以看到:能动,使人从“自在之物”变为“自为之物”,使人在有别于物在、使人性有别于物性;但它的作用更在于:使人性的实现方式有别于物性的实现方式。
(四)由此,我便常常慨叹大自然的精妙:她使得世间万物按照她的安排自在地运行,总能保持一种精妙的均衡。
我又常常慨叹大自然的吝啬:一方面,她赋予人类以足够的能力,把他们造就成一种“自为之物”,使他们运用自己的能力创造出辉煌的成就;可另一方面,她又没有赋予人类以足够的能力,致使他们总不能处理好他们所创造出来的、“自为”的东西:人类如何才能更好地组织他们的行为呢?
自然的选择总是那样的合理:自然无为而已。人类的创造却总非那样合理:他们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却带来了大自然的报复;他们创制了各色的精神财富,却也设下了形形色色的精神陷阱;他们设置了精致的社会制度,却也带来了社会对个体的压迫;……人类的社会总是在异化,总是那样地处在沉醉状态。
也许,圣经的原罪说,真的包含着深刻的寓意。
(五)但我同样坚信人的能动:既然人类能破坏自然,也应能修复自然;既然人类使他们的组织出现异化,也应能克服这种异化。我们应当为此目标而努力,今代、后代、一代一代、直至人类的毁灭,总应为此而努力。
我之考察人在、我之考察人性、我之思考、我之努力,尽管十分弱力、乃至充满荒谬,根本目标却在于此。
(六)综而论之:
当着自在人性要用具体的方式实现自身的时候,当着自在人性为了实现自身而使人类组成社会以后,存在意义上的“自在人性”则会必然地演化为内容丰富的、现实意义上的“自为人性”:
首先,自在人性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自然会演变出更加丰富的内容。
其次,自在人性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不得不必然地演变为不同的具体形式。这种“不得不”虽然是种“无奈”,但这种“无奈”同样是人性的本然要求,因为唯有用这些不同的具体形式才能实现自在人性本身。
可见,就象人的能动必然会转化为社会能动一样,存在意义上的自在人性也必然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自为人性。自为人性其实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自在人性的本然表现,二是能动本能对自在人性现实表现的影响。
七、人性的实现
(一)人性,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能动的力量虽然强大,但绝对没有强大到颠覆人性的程度,因为能动正是造成那种人性的力量之一(没有了能动,人则成了物,人性也就成了物性)。
人性,其实就是人在的自然要求:只有通过人性才能最直接、最完满地实现人在;反过来,人性如果得以足够伸张,人在必然会得以顺利占有和实现。
那么,如何更好地实现人性呢?
物性的实现,主要是依靠物自身在自然界的选择和寻找来完成的,这是自然界的规律。例如,芳草自然不会选择沙漠,老虎饿了就去找食。
人性的实现则复杂化了,根本原因在于,人是一种能动之物:他固然可以通过到自然界去选择和寻找来求得幸福,还可以通过自身能动本能的发挥,创造出自身的幸福来;而且,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人性的实现越来越依靠后者,乃至到了今天,我们几乎都忘记了前种途径的存在。既然人类更多地依靠创造来求幸福,那么,如何创造?如何组织这种创造才能更有利于求幸福呢?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第三个问题:如何才能使人类更好地组织在一起。这也是我们做这种探讨的根本目的。
我强烈地认识到,一个社会所推崇的目标(不是统治阶级标榜的、而是全社会成员身体力行的目标)对其运作效果会产生多么巨大的影响。一个社会的实际奋斗目标与合理目标之间的吻合度,将直接决定着社会要素协调的性质和水平。那么,这个合理目标应当是什么呢?答曰:
求我幸福。因为:人是一种能动之物,人性就是“求我幸福”;人类组织起社会绝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实现 “人性”、进而实现“人在”的手段。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不把那个目标当作它的目标,就有悖于人性,就有悖于“人在”的完满占有和实现。任何一个社会都应当以“求我幸福”作为唯一的合理目标,否则,必然带来社会异化。
(二)“求我幸福”,这个唯一的合理目标,必然要通过某种手段来实现;而这个手段,又可能成为下一层次的目标。例如:迄今为止,人类为“求我幸福”,便要采取“发展物质和精神生产”这样的手段;而为了物质和精神生产,便要采取手段“组织好物质和精神生产活动”这样的手段;进而,为了组织好物质和精神生产活动,便要采取“建立社会制度”这样的手段;依次类推。人类的整个奋斗活动,就这样由一个“目标手段链”构成了。小到每个个体的行为,大到一国的国家行为,都可以用这个“目标手段链”来分析。
我们注意到,在人类奋斗的这个“目标手段链”中,却存在着目标与手段之间的不协调。此种不协调是带来众多现实问题的根本原因。如何使每个层次的目标与手段之间充分协调起来,当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
(三)我们现在最关心的问题是第三层次中存在的不协调:如何建构、运作我们的社会制度,才能更好地组织好人类的物质和精神生产活动?而其中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才能更好地组织好人类的行为。我曾经作过一个不太准确的比喻:一旦你解决了这个问题,就好比你拥有了一匹千里马。余下的问题仅在于:练习骑马本领、寻找合理的目标方向。
那么,如何才能组织好人类的行为呢?这实在是一个让我们感到力不从心的问题。不过,我却以为,以上对“人在”、“人性”等问题的探讨,可以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个可资利用的思路或方式:社会运作的根本任务就在于,顺应“自在人性”的本然要求,充分发挥人类的能动力量,塑造健康的“自为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