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欠条未注明房产抵押,但房产证在对方手里,法院怎么认定?

2024-12-23 07:42:3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你好,对于房产抵押,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限制将房屋出售。也即法院不能判决对方享有抵押权。

回答2:

注明也没用,法律对不动产抵押是有明确规定的,要去房产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否则就只是一条约定,但没有实际履行。
更不要说连注明都没有,单纯的房产证在别人处,不能代表任何事情。
讲道理,房主只要凭自己身份证,走到房产局,去办一个挂失补办手续,就什么都没了。对方手里那个旧房产证就作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