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正本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记名提单除外),即持有正本海运提单的人可以向签海运发提单的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物。换句话说,就是持有正本海运提单的人才可以向承运人(船公司)提货。
而所谓“电放”,是收货人在没有正本有好听的的情况下,凭提单的副本(复印件)向承运人提货——但是,这必须有前提,那就是:承运人没有签发正本提单,或者承运人签发了正本提单,但是,发货人(SHIPPER)向承运人交回了所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由发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请求,允许收货人凭提单副本提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些后果——这就是所谓的发货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的主要内容。承运人在接受发货人出具的保函之后,在目的港向持有提单副本的收货人放货。
所以,“电放”必须满足两个前提:1)发货人必须向承运人出具保函;2)如果承运人之前已经签发了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必须将所有正本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提单是发货人和承运之间的一种运输合同,提单按照签发者看可分为货代提单和海运提单。
你这种情况属于套单,实际上这票货有两份提单即你手中的货代单和船公司签发给货代的海运提单。海运提单上的收发货人及通知方应该为你的货代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而你手中的正本货代提单上才是实际的收发货人,由于海运提单是货代和船公司签订的因此你的货代是船公司的直接的客户,货代决定了如何签发海运提单,一般签电放提单比较方便省去了邮寄正本提单的费用和时间,还有就是如果后续有该单情况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同时你作为货代的直接客户你就决定了提单的签单方式。
目的港操作流程一般是:首先货凭海运单到船公司换单,船公司放货给货代;然后客户拿着正本货代单找目的港代理那在完成一次换单然后货代放货给客户。船公司只认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的,不认货代单因此海运带还要进行一次电放,之后船公司才会放货给目的港代理。
累死了!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