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大约在1983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年,村民甲的哥哥和另一村民乙,分别买了该村生产队的五间饲养所(马厩)甲的哥哥买了三间,乙村民买了二间,(他们内部没有划分面积),同年甲用自家的三间草房和其哥哥买的三间马厩进行了互换,大约88年,乙村民,将买的二间马厩,扒倒,盖了三间瓦房,但是审批宅基地时,甲没签字,2008年甲村民,也将原来的马厩扒倒,盖了三间瓦房(但也没审批)2010年,乙村民,又在原来盖得瓦房东部,与甲村民相邻的房子,盖了仓房,甲村民阻止未果,现甲村民,认为乙村民,占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起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