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即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3、本案中,厂商和李某针对赔偿的理由以及数额方面有很大的争议,双方各执己见,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尤其不是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判此案显然是不合法的。
希望满意并采纳。
你好
不能适用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必须是双方承认这个事实结果,自愿接受简易程序。
这个案子中厂家认为不是自己的产品过错,是李某操作不当,拒绝赔偿,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也就是事实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