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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
纳入遂宁市基层医疗机构可治病种(附件1)及遂宁市县(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可治病种(附件2)的住院首诊病种(以后新增病种一并执行),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如下。
(一)在对应医疗机构首次诊察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89号)执行。
(二)在对应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察住院治疗(符合上转条件的门诊疾病)后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计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89号)执行。
(三)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在医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即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95%;
中心卫生院90%;
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
二级乙等医院75%;
二级甲等医院70%;
三级乙等医院65%。
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95%;
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5%;
二级乙等医院80%;
二级甲等医院75%,三级乙等医院70%。
未纳入遂宁市首批首诊病种,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适用本条。
(四)基层医疗机构可治病种及市县(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可治病种未按分级诊疗规定,直接到市内(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直接在市内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5%,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