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头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甲请补领。另也可到当地挡案局查到你原结婚证和离婚证的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