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