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司法机关与包括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在内的平台类企业数据交换共享的规范性制度,在保障网上司法活动顺畅进行、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充分保障诉讼活动当事人的数据权益。
2015年11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充分发挥阿里巴巴在云计算、大数据方面的优势,构建审务云司法大数据服务体系,实现当事人协查信息共享、文书惩戒、文书智能送达等合作,在这些合作中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利用大数据协助司法文书送达,有效解决线下司法文书送达难的问题。
合作中,司法机关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数据交换共享成为亮点,但也引发社会上不少人针对诉讼活动当事人隐私、个人信息侵犯的担忧。
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新的生产要素,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法院形态,其力求打造的“互联网+司法”新形态势必涉及对数据的利用。例如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自动获取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存储有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
在数据的利用过程中,互联网法院面临着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对司法机关与平台类企业数据交换共享缺少制度构建的情况下,建构规范性制度的使命。在保障平台类企业、纠纷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并严格控制数据的使用范围,采取必要合理的管理措施,避免有关数据泄露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