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http://info.biz.hc360.com/2003/08/01181018957.shtml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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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证据规定》第15条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做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外第三人利益应当依职权收集的;二是涉及程序上的规定,法院不依职权收集,诉讼无法进行的。
对法官依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证据规定》第17条则做出了较有弹性的规定: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官决定调查取证。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外第三人利益应当依职权收集的;二是涉及程序上的规定,法院不依职权收集,诉讼无法进行的。
如果法官没有上述两种情况,而决定依职权调查取证是违反程序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210.htm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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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有审限压力,法官依职权取证也计算在当事人取证的时限之内,因此,不可能存在取证5年的问题,因此不需要过分担心,法官应该是用吓唬的方式逼迫当事人就范达成调解协议。
不会这么久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就是6个月,也就是说自立案到判决最多6个月。
有时间限制,一个月左右 如果要延长需要书面申请 院长审批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就是6个月,特殊情况6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
纠正一下你的说法,调查取证时间是包括在审限内的。
不会拖这么久的,要是他明显要拖,就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