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银行信用卡40万还不了属于恶意拖欠的,是会被处以刑事责任进行处罚的。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扩展资料: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参考资料:中国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别自己吓唬自己了!
你才欠几十万而已!
那些欠了几千万的都没事!
接下来,银行和信用卡公司会起诉你,然后你应诉就好,然后判决你偿还,然后你没钱,但是你有一些设备,产品,可以抵债,然后银行不得已,同意。然后,你知道怎么做。。。。
1,使劲挣慢慢还
2.装疯
3.逃跑
有一个办法,卖个脏。
坐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