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新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新战略、人才强新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新疆而奋斗。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由自治区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地区、自治州、地级市(以下简称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工作的总体部署,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捍卫科学尊严,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优秀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自治区学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地州市学会是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自治区和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单位)会员;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及自治区学会的接纳或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五章 自治区学会
第三十条 自治区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学会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治区学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学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自治区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自治区学会退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地州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和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挂靠单位相应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业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新疆科协,会址设在乌鲁木齐。新疆科协英文全称是XINJI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XJAST。
第五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自治区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