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院判决。从法律上来说,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范围的概念。父母都有义务抚养孩子,这是社会责任。而探视权不仅仅是大人之间的事,小孩也拥有被探视的权利,小孩该得到的父母的爱不应父母间的纠葛而被剥夺。因此即使女方不付抚养费也有小孩的探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