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二审判决能向最高法院直接申诉吗?

申请可再审
2024-12-03 1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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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的,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就是最终判决,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扩展资料:

二审审理的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回答2:

  原则上,不能直接向最高法申诉,应当按级申请再审。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同时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的申诉有下列几种:

  (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你应当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当然你也是有权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能否受理,关键还是你申诉理由是否有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

  如果,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法院一般会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针对申诉理由,依法书面通知驳回。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审查处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你的案子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回答3:

一般是逐级申诉,比如基层一审,中院二审,就向高院申诉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