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参考资料:
中国监察部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
若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而对被举报人进行侮辱、诽谤的,不是故意诬告的,均无须担责
没有证据,千万不能乱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