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涉嫌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扩展资料
2019年2月21日,平舆县法院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促成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执结。
原告郭某、被告张某在一个市场做生意,张某欠郭某猪肉款一直未还,郭某经多次追要,张某一直推诿,无奈之下,郭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平舆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郭某欠款8634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履行,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张某早出晚归,一直躲避执行。
2019年2月21日,申请人郭某发现张某的行踪后,立即通知了执行干警,随后,执行干警将张某强制带回法院,张某在得知自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会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后,主动与申请人郭某进行协商,提出先偿还部分案款,剩余款项定期履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场通知家人送来了部分执行款,至此,该案件成功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网—河南平舆:欠钱不还躲避执行,司法拘留威慑履行
两样都不行 都是犯法的 必须还得通过法律来解决 不能要不来钱还把自己害了
拿东西低押之后再悄悄找人打一顿,不让他这就行了
首先哄他给你打欠条后再翻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