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问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2025-02-06 07: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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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36条-38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希望能帮到您。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回答2:

1、你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请求里写明了要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话,理论上不需要提前说的,因为对方会收到仲裁送达的仲裁材料;
2、不过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最好通知单位一下,告诉你已申请仲裁,通知单位自哪一天起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去上班了。这样仲裁委到时比较好认定你们的劳动关系是哪一天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