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一般是不能再递交证据.提交证据一般在开庭前一天终止.不然就超过举证期限.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超过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不接收,对方当事人可以其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质证。开庭后,递交证据程序不合法。
可以提出,但是不一定采纳啊,要求在一审辩论前提出,但是对于新发现的还是可以提出的,采用就得要求再次开庭质证啊
按照证据规则,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供。法庭如果给你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的话,应当将全部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庭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如果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话,你将承担证据失权的责任,对方有权对你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导致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一审开庭后,虽然休庭,但法庭调查没有结束的话,你或对方仍然可以提供证据。但法庭如果明确说明法庭调查结束,或举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提供证据是无效的。法庭如果仍然组织质证的话,对方有权对此证据不予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