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词,并非舶来之词,实则为明末清初福建农村中的一种带有帮会性质的组合形式。后来这种名称,又为闽粤两省的“洪门”(即“天地会”)在海外华侨社会中首先使用。当时从广东潮州、梅州、海陆丰各地到南洋婆罗洲掘金谋生的华侨,已有七万多人。他们分成二十几个集团组织,而这些集团的成员,大都是“洪门”子弟,他们的组织就名之为“公司”。其中最有名气的是梅县人组织的“聚胜公司”,后来于公元一七七七年在婆罗洲(即今西加里曼丹)建立了“兰芳公司”,又名“兰芳大统制”,亦称“兰芳共和国”。当时这个“兰芳公司”,其规模和权力之大,不下于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其权力机构为“大统制”,中央设有“公班行”,下设行政、立法、教育等部门。下属又有省、府、县等各级机构,首任元首罗芳伯称“大统制”,类似共和国之“总统”。这个带有国家性质的兰芳公司,一直存在了一百零八年,直到一八八五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席卷了整个爪哇群岛,这个由华侨组建的“兰芳公司”才告结束,完成了“历史使命”。
自从“兰芳公司”结束以后,国内外的“洪门”子弟,仍然继续使用各种“公司”的名义,进行反清活动。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活动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一带的“义兴公司”。一八五三年在国内闽南一带活动的“小刀会”,也同样沿用了“义兴公司”的名义。当小刀会占领厦门的第一天,小刀会就在厦门街头张贴了一张安民告示,在告示末尾落款处盖有“大汉天德义兴公司信记”的大印。就是到了现在,东南亚各地的“洪门”团体中,仍然保存了“洪义顺公司”、“义兴公司”、“洪门和信公司”、“坤成公司”、“和成公司”、“华生公司”、“兴盛公司”、“信义公司”、“信和公司”、“信合公司”、“信宗公司”等等带有政治色彩的各种“公司”。
总之,公司的名称最初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非单纯的经济实体组织。真正作为经济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出现的公司,是在鸦片战争以后才有的。清代学者魏源成书于鸦片战争以后道光年间的《筹海篇四》云:“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这是我国从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角度来解释公司的最早的资料。从此以后,公司一词便逐渐成为经济门类的专用名词了。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是指依法联合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人,自愿组合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
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公司一般是指依法集资联合组成,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至于公司的来历,我理解它应该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伴生物。但是,我国古老的封建社会对其也有解释。庄子说:“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其含义亦与现代公司大致相同。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如深圳齐创辉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是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