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l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从 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 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是明确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我国, 从刚刚出生到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刑法及其解释 中,都以“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特殊的规定。比如,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47条中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可见,“未成年人”一词是法律中确定特定人群的一个法律用语,具有规范性、明确性、法定性的特点。我国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用了“未成年人”一词,更加肯定了未成年人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地位。
“青少年”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不同的语境下对它的界定是不同的,它在年龄上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众多专家曾对青少年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年龄的人发生过争论,有的确定为25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0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5岁以下,有的认为应该确定为6---25岁。这种争论导致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人们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必然导致对青少年犯罪数量和所占比重统计结果的差异,以至有的统计提到青少年犯罪占到整个犯罪数量的70%,有的则说远远低于此标准。青少年的年龄到底应该怎样确定,社会学家可以长期争论下去,但是这种争论和差异不应在法学概念中出现。因此 “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就不适合在法学定义中使用。
“儿童”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公约中所指的儿童(child)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儿童的概念却不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而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比如妇联系统认为儿童是指6周岁以下的孩子;《刑法》中猥亵儿童罪中脓“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人。在我们一般的语境下,儿童是与父母、妇女、老年人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被认为是比青少年年龄更小的一个年龄层次的群体,但具体界限却很不明确。所以,它也是一个易造成混淆和争议的概念,在我国不适合作为法律概念来使用。
1-9岁年儿童,9-18岁年少年,18-36岁青年,36-54岁中年,54-89岁老年,90-......岁暮年,......古年(枯骨年)
这没区别吧 象少年儿童先锋队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