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对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判决宣告时前一罪的羁押期如何进行折抵,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在判决时,应先宣告撤销缓刑,对前一罪所判刑罚先折抵羁押期,然后与新罪判决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判决时,对前罪所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对所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 另外,在这类案件的判决书上,是先宣告撤销缓刑的判决,还是对新罪先进行判决?请予解答。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 内,如果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来信中提到的第一种意见,即对前罪的羁押日期先折抵前罪的刑罚,然后将折抵后的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前罪宣告缓刑前的羁押日期并非前罪被执行的刑期,不应适用刑法第六十六条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这是因为:第一,缓刑虽然是依附于原判刑罚存在,但它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能套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新罪的并罚方法。第二,刑法第七十条明文规定的是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与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有原则区别。第三,计算应执行的刑期时,才发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女口何折抵刑期的问题,对数罪并罚的案件,也就是在决定执行的刑罚后计算刑期时,才能折抵。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判决书中判决结果部分只写明刑种、刑期,对刑期的起止和折抵均不写,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另行填写执行通知书 ,连同判决书将罪犯交付劳改单位执行。因此,根据上述理由,来信所提出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关于来信提出的在判决书中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是先写撤销缓刑还是先对新罪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先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可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