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强奸乙女并杀了乙女,为什么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而不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2025-01-31 14: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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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法定的,以强奸罪为例: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联系法条上下文"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隐含的意思是,由于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假设说甲男强奸了乙女,强奸行为完成后又杀死了乙女,这显然是一个犯罪主体,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强奸和杀人),导致了两个犯罪结果(乙女被强奸和乙女死亡)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五)的规定作为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