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信用证之前双方就必需对将要开立的各项条款进行确认,这个不能含糊。一旦信用证开出后,再修改会增加额外的费用和时间。任何一个小小的单证暇疵都有可能被对方认定为不符点,如大小写、空格、货物的描述方式等等,要知道银行审出不符点就有钱赚了,一旦出现不符点,银行必需得到付款人的确认才能付款的,这个期限是五个工作日。这样付不付款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对方手里了。否则没有不符点的话,银行必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付款,不需要经付款人确认。
我刚刚完成的一单进口信用证,就是因为对方制作单证的大意,被我方银行审出许多不符点(未按L/C要求标出货物净重,少提交一套复印件等),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我方即顺利提到货(按信用证要求另交一套单证给收货人),又可以完全不付货款。
关键还是单证一致,前期就是信用证的可操作性,后期就是交单的一致性,还有尽可能的了解单证的合理性。
没有重点,所有条款都要审核。尤其注意核对货名、货值、要求提供的单证及对单证的要求。一定要注意出口方也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无法做到或完成的“软条款”。有关信用证软条款,网上有非常多的解释和讨论,在这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