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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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第八十一条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 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 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第八十二条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 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第八十三条 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 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 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 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 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 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四)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 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 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 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 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 运费照收。 (七)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 ;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八)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 ,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