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讨论该种情形下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既要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又要以自首的立法理由为依据。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这两个方面既是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也是设立自首制度的根据。自首的成立要件只要具备上述理由或根据其中之一即可。从实质上说,只要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加容易,或者只要上述行为表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就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耿某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潜逃,法院不得已中止案件的审理,长达四年之久,正是由于被告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才使案件得以顺利判决,因此,不能否认被告人的行为使案件的审判变得更加容易,且表明被告人有悔过自新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把这种行为视为自动投案,按照自首处理,就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出路,无异于鼓励犯罪人抵抗到底,显然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其次,对被告的行为作为自首处理,并不会带来否定说所认为的不公正问题。认为取保候审期间未有脱管行为的按照正常情节量刑,而有脱管行为再投案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明显有失公正。笔者认为上述比较并不妥当。在上述情形中,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以自首论处,相对于在相同情况下未自首的犯罪入应当予以宽大处理,而不是与未逃跑的犯罪人相比较,应当从宽处理。相对于取保候审后未逃跑的犯罪人而言,取保候审后逃跑,是一个从重情节,即使后来投案自首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其处刑也不可能轻于未逃跑的犯罪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犯罪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应视为自首,笔者同意肯定说观点。刘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