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执勤伤害他人或受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4-12-20 0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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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来进行探讨。保安履职致害纠纷及其责任承担一、保安履职致害引发的纠纷。保安的基本职责是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因此,保安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致 人损害的事件:如保安员发现业主有违反小区公共秩序乱停车、访客不按 照约定登记时发生冲突大打出手,致业主或者访客伤害;保安员代客泊车时与他车相撞,给车主带来经济损失等。另外,还有保安员不履行职责不在岗导致业主求救不能,最终业主提出索赔。以上种种,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归纳起来,不外乎这么几种情形:一 是保安员履行职责违法,导致他人损 害。这种情况中保安员采用暴力方式履行职务,已属违法;二是保安依 法、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职务,导致他 人损害发生;三是保安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发生。而此类事件发生,受害人要求保安员与保安公司、雇佣单位索赔时,保安公司与雇佣单位对于责任问题相互扯皮,从而引发受害人的不满,矛盾激化。还有的保安公司和雇佣单位答复受害人时称,保安员采用暴力方式致人伤害,属于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保安员个人承担责任,与单位无关。有的保安公司或者雇佣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声称保安员违法履行职责,已经被解雇,不知去向,拒绝承担责任。还有的雇佣单位称与保安员签订了 “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的合同条款,拒绝承担责任。二、保安履职致害纠纷的法律责任分析。针对保安员履职致害的几种现象,在生活中引发的纠纷不断。本文接下来便就不同情况下的该类纠纷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和探讨。(一)保安履行职责违法,导致他人伤害,由此触犯刑法,应由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曾经有保 安员对业主大打出手,致业主重伤的事件,那么这时保安员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应无异议。现实中,由于当前保安队伍文化底子差,不懂法、不守法,年纪较轻、易冲动,因此此类事件出现较多。(二)保安履行职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复 杂,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处 理结果不一,学术上亦无定论。现就此进行深入分析。1、法律规定层面:保安从业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 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保 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 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是雇佣单位直接雇佣的保安员,则应当由雇佣单位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无故意、重大过失的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由雇佣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如果保安员是保安公司派出,雇佣单位进行管理的,则如保安员存在故意和过失,应由保安员与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则应当由保安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司法实践中,对于雇佣单位直 接雇佣保安员的情形,不存在异议。 而在保安公司与保安签订合同、派出 保安员,而由实际的雇佣单位进行管 理的情形中,则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有的法院判决由雇佣单位与保 安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就此种情 况选择由保安、雇佣单位、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他人 损害的民事责任,如雇佣单位直接雇佣的保安员,则只要判断保安员是否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便可确定责 任的承担主体。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无异议。关 键是在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雇佣单 位对保安员进行工作管理的情形下,法律规定较为模糊,而司法实践中也 处理不一。笔者认为,在保安员由保安公司派出、雇佣单位进行实际管理的情形下,虽然保安员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2、司法实践中,对于雇佣单位直接雇佣保安员的情形,不存在异议。而在保安公司与保安签订合同、派出 保安员,而由实际的雇佣单位进行管理的情形中,则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有的法院判决由雇佣单位与保 安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就此种情况选择由保安、雇佣单位、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雇佣单位直接雇佣的保安员,则只要判断保安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便可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无异议。关键是在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雇佣单位对保安员进行工作管理的情形下,法律规定较为模糊,而司法实践中也处理不一。笔者认为,在保安员由保安公司派出、雇佣单位进行实际管理的情形 下,虽然保安员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 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 偿。”(四)雇佣单位或者保安公司赔偿后,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保安 员,可以行使追偿权。如曾经有保安 误将夜间进入建筑公司工地的周某当作小偷打伤,那么,首先,建筑公司 应该承担该事故对周某造成的连带 赔偿责任,保安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其次,建筑公司应该承担 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再次,建筑公司在对周某进行赔偿以后可以对保安员进行追偿。(五)保安员与雇佣单位签订的单位免责的条款,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如曾经有物业公司声称保安员殴打他人已经属于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保安员承担责任。这种说法规避法律责任,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保安员的行为属于职 务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另外,雇佣单位与保安员签订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的合同条款,规 避法律,损害第三人利益,因而是无效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保安员不履行职责,导致业主受损的,应当由保安从业单位承担责任。如保安员不按照约定履 行职责,不在岗、不履责导致业主身体被匪徒伤害的,应当由保安从业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保安 员追偿。保安履职受伤产生的纠纷及其应对一、保安履职受伤产生的纠纷。保安员的基本职责是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因此,在业主遭受危险的时候,保安员有义务挺身而出,保 护业主的安全。保安员履行自身职责致自身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有保安员为了保卫业主的生命、财产安 全,被盗贼、歹徒打伤;有保安员执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与业主发生冲 突被打伤,如劝“业主不能随便乱停 车”时,受到业主的无端殴打;还有保安员在抢救业主财产时受伤,如保安员帮助抢修某业主家的暖气管时 不慎摔伤……发生以上事件,保安员受伤时, 要求业主赔偿,业主称保安员抢救财物、保护业主安全乃是工作职责,不 应当由业主来承担赔偿责任。而雇 佣单位、保安公司则称保安员的行为属于“分外之事”是见义勇为、助人 为乐,应当由业主来承担部分的责任。二、保安履职受伤时应如何维权。以保安员在抢修业主家的暖气管道时不慎摔伤为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基本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 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保安员在发生安全事故,履行 救助职责时受到的损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既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 全防范工作”是物业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那么,让业主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只要保安员的受伤是由于履行职务而引起,当然均应认定为工伤,由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工 伤待遇。因此,这时保安员应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雇佣单位给予工伤待遇。雇佣单位将责任推给业主,是不负责 任的,也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打伤保安员的分别是盗贼与小区业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这与工伤待遇是不冲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 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因此,如果保安员受伤属于第 三人侵权时,保安员既可依法要求雇 佣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同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保安履职致害的一些启示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对保安员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和规范保安队伍的管理,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的问题也越来越迫切。无论是保安履行职责致他人损害还是自身被伤害,都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而对于这类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后的消极应对上,而应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对于不同的主体,应该有不同的启示:一、对于保安公司来讲,应从以下两方面努力:首先,务必严格招聘保安员的标准条件,加强培养教 育,向用人单位推荐高素质的保安员。坚持了解掌握聘用人员履职表现,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清理辞退不合格人员,保证保安队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其次,应加强保安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工作。加强保安员相关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避免再次出现保安员伤人事故。再次,保安公司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委派人员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对保安员管理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发生意外或责任事故后引发争执纠纷及损失。此外,保安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安员办理各种保险手续,这样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保安员便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保护了公司的利益。二、各雇佣单位应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具体来说:首先,如果属于自行雇佣保安员的,应依据法律规定 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其次,对职责范围应予以明确。雇佣单位直接 管理保安员,因此对于保安员的职责应当予以明确,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再次,各雇佣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意识, 不得指挥保安员从事违法行为。三、对于保安员来说,应当有两方面的启示:首先,作为单位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擅自脱岗,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接受违法安排从事非法活动。如有的保安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抓到小偷殴打是 天经地义的,殊不知,任何人殴打小偷导致其受伤害或死亡,都可能构成犯罪,面临着法律制裁。其次,一旦因为履行职责受到人身伤害,保安员 应当勇于维权,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存在侵权人时,同时要求侵权人赔偿。四、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应有健康的心态,加强与保安员之间的沟通,主动配合保安员的工作,从而保证各单位的安全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