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初装费不能成为交房的前置条件
管道燃气初装费不能成为交房的前置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很明确。买受人有按时取得出卖人交付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的权利,同理,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商品房价款是其主要的义务;出卖人有收取商品房价款的权利,也负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买受人的权利即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的权利也就是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已经支付商品房价款,也就意味着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依出卖人的交房通知接收房屋,出卖人必须交付,而不能以买受人没有交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闭路费等费用而拒绝交房,否则,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燃气作为公用事业,当时铺设管网财政没有全部投资,通过集资(初装费)形式向用户收取,这与过去的电话初装费一样,是垄断下的卖方市场出现的情况,当时尽管不合理,但人们也没怎么觉得;可现在情况变化了,就应该断然取消初装费和维修费,因为其起步阶段的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不需要像初期那样的巨大投资。他认为,城市公用事业也需要开放,应该更多地用市场调节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个收费项目不能万寿无疆!”喻新安认为,过去制定的收费项目不能无休止地延续,燃气初装费只是不合理收费的一种,而目前类似的不合理收费还有很多,如一些公路收费站和过桥费等。
昨日,记者采访的10位人大代表中有9位代表都表达了这样的一种思想:谁投资谁受益,燃气初装费其实就是集资费,交费的用户是燃气公司的投资者或入股人,燃气公司赚取收入后本应给予投资者回报才对。因此,要改变这一不合理现状,关键是要把《条例》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