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如果执行法院已经采取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那么一般要缴纳申请执行费,如果没有来得及采取执行措施,是不用缴纳申请执行费的。依据应该出自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另外,现在申请执行费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金额收取,而是按照已经执行的财产对应的金额收取。
这个问题是个法律漏洞,收取不收取都是个坑。收吧,跟谁收?申请执行人肯定不愿意缴纳,而被执行人往往找不到,也不愿意到法院来,就算跟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往往是事后还款,眼下没钱或者一次性协商解决了,但是,没有钱再缴纳执行费了。
不收取吧,防止申请执行人滥用撤销权,导致执行费收不到。
本人建议对照诉讼费收费办法,撤销执行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