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物最粗略和完备的定义,是否可以这么作:
“所谓金融衍生物,即当事人间的金融安排”
这句话中有这样几个要点:
一、衍生物的基础得先有基础性标和交易存在
这个基础性的标的和交易可以是几乎任何可以交易的东西
大概说来,有这么几个范畴:
1、实际商品和资产部分:即所有进入交易的商品和资产(不限于是否有实际物质形态)
2、实际金融证券部分(即有实际物质或资产基础的政权部分),如股票、各类债券和商业票据
3、虚拟金融证券部分,即对实际证券和交易进行处理的可用金融工具,如各类指数、货币、利率和汇率等等
二、衍生物的本质在于对交易进行金融性的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是多方面的,有这么几类:
1、权属安排:如认购权、回赎回购权、转换权、参与权(如本身是优先股收取利息转变为可参与部分普通股的股息)等
2、期限安排:对交易的执行期限进行处理,可用远期、期货、掉期等形式将现一交易的商品和货币交付时间分离,同时分离后的产品又进入其他市场(如商业票据进入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市场)
3、结算安排:即结算的形式和其他特点进行安排,如信用证、商业票据、差额结算、货币种类的互换等等形式。同时不同的形式进入不同市场继续衍生出新的交易
4、风险安排:利用和开发所有能对实际交易进行风险处理的产品,对风险进行安排。同时这种安排衍生出新的风险处理市场。如天气期货的开发、利率和汇率期货等也部分属于这个市场
三、这种金融安排的所谓“当事人间”是广义的概念
1、如果属于确定对手型交易,则在搜寻市场进行处理
2、如果交易范围可扩大,则在经纪人市场进行处理
3、如果交易对象范围宽广,则在拍卖市场进行处理
“所谓金融衍生物,即当事人间的金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