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处罚如下:
无证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条例》的认真学习,笔者有几点看法,提出来供大家探讨。
无证生产和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设定得不对等,有不合理的地方。笔者认为,《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生产环节无证生产的处罚金额主要采用了《产品质量法》“货值金额”的模式;而第四十八条对流通环节(销售和经营活动中)的处罚金额则采用另外的模式,即“5~20万元”。从性质上来说,无证生产是源头,行政相对人大多数时候是主观故意行为,而销售或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行政相对人可能主观上还不是故意行为(不知情),但客观存在,所以无证生产远比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行为性质严重得多。但同样是小规模生产和小规模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者的处罚力度很多时候似乎要大得多,和《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程度相当”的原则相违背。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条款有不完善之处,可能影响法规的严肃性、执行力。《条例》第四十八条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等等处罚,笔者认为一是处罚的金额设定过大,有时脱离实际,基层不便于执行,如一家经销人造板产品(实施了生产许可的产品)的经销企业,总共经销无证产品的货值金额才几千或上万元,按《条例》处罚底线就是5万元,不具备可操作性,行政相对人也承担不起,同时也不服,但罚款金额如果低于5万元,又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形,失去了法规的严肃性;二是处罚后,对所涉案无证产品的处置,《条例》没有作规定,是罚款后“放行”?还是没收产品?没有一个说法。
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明确。《条例》第三十七条赋予了质监部门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的职权,但是包括配套的《条例》实施办法对查封、扣押的期限都没有明确。究竟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7天,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15天或者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笔者认为,“三个月”比较合理,即在一般办案的时限内。建议总局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明确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具体是: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