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审批、发照4个步骤。 1.申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5)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6)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7)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8)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并在执照的右上角加盖"临时"戳记。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填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个字[1988]第4号)的规定,营业执照填写字迹要清晰,各项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负责人栏个人经营的,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填写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姓名;个人合伙,填写合伙人共同推举的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人合伙填写"个人合伙"。其他项目的填写必须与核准的登记内容一致。营业执照一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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