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它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混合、加工后出现的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统称为添附物。添附是财产所有权获得与丧失的原因之一。原物的所有人会因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与他人共有添附物的所有权或丧失原物的所有权也未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而只是获得了补偿金。
2、《担保法解释》第62条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举例:
B借A的钱,用一批建筑材料作抵押。后B用该材料与C的材料一起建了房子。以下分别存在三种情况:
(1)C给了B补偿金,房屋为C所有,那A抵押权的效力只能及于补偿金,而跟房子没关系;
(2)B给了C补偿金,房屋为B所有,那A的抵押权效力及于该房屋,可以就房屋处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B、C共有该房屋,那A的抵押权效力及于该房屋中B占有的份额,即B占了多少份额,那A的抵押权效力就及于该房屋多少份额。
4、够清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