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述房产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所谓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因此,不应认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卖掉,重新购买房产,则在这个过程中所赚取的差价部分,剔除掉自然增值的部分,一般会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