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吗?

2024-12-13 12: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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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条款,并没有否定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条则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而消除,相反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义务则需要继续履行。而且,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来做的。

回答2:

不会。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然存在,除非法律上作出明确声明,

回答3:

父母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义务依然归属于父母双方,而孩子不可能分为两半,只能由一方取得抚养权,而另一方按时按额支付抚养费。那么当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后,再婚的配偶就有了帮扶另一半完成对孩子抚养的义务。注意一点是帮助配偶本应的抚养孩子的一半义务,另一半义务还是属于离婚后的另一方的,因此没有可以象你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一回事,在法律上是没有可以切断亲生血缘这一关系的条文的。反而是如果再婚家庭离婚,因为婚姻的解体,因这样形成的帮扶抚养义务,也会因此消除结束。

回答4:

没有,一样有关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