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道刑法的案例分析题

2024-12-29 22: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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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假设一:

答案:B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

  1. 本题目中涉及财产犯罪的理论以及因果关系错误的认定。首先,在侵犯财产罪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如没有,则成立毁坏型财产犯罪或者无罪。那么这是要分析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两部分构成,一是排除意思,即达到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而是利用意思,即按照财物可能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在本案中,B仅具有排除意思,即通过毁坏A的手机,达到A丧失对手机的使用,因此B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 假设B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话,但是,问题来了,B向毁坏,但是B预想的是走出A的家门后毁坏,而实际上是刚到门口将手机毁坏,从行为来看,B开始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因为B拿着手机往外走,对A手机的具有造成其毁坏的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只是由于实际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因此按照因果关系错误来处理,即故意毁坏财物的既遂。


假设二:

答案 :B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

基本道理同假设一,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B并没有砸毁A的手机,这种情况下能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呢?但暗示肯定的,因为毁坏不仅仅表现为物理形态上的毁损、灭失。还包括效用上的丧失。比如说本案中,A的手机就是为了用的,但是B以排除意思,排除了A对其手机的使用,事实上相当于A没有这部手机,如果不考虑数额,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为既遂。


假设三:

答案:B的行为如不考虑数额,成立侵占罪(因侵占罪的数额要求为1万元)。但就案情而言,B无罪。

分析:

正如之前对于财产犯罪的分析,此时B不仅仅具有排除意思,也具有利用意思,手机对于A来说是遗忘物,遗忘物是指非基于本人意思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物。那么行为人将遗忘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占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回答2:

假设1: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假设2: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假设3:构成侵占罪

按照张明楷的观点回答的,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