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没有权利进行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 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 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老师、超市、保安等是无权进行罚款的,其不具备罚款资格。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行使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要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正规票据。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因此,对于老师罚款的行为,你可以想学校反映,或者向教委反映,要求返还钱款,如果不行对方拒不返还提起诉讼,
第一他违法了 行政处罚法 他没有这个职权收钱 收钱可视为贪污
第二 他涉嫌 违反教师法 你可以打电话去教育局 搞他
没有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