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这两个文件法规,都没有对交接前的工作(即前任会计工作好坏)做明确要求
根据立法精神,法律没做要求的,司法时视为不违反。
实际工作中,接收会计一般不对前任会计工作负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交接做以下明确规定: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转载自经济生活网http://www.economicdaily.com.cn,请保留此标记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那么他就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如果所发现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不在原移交人员的经办期间发生,而是在其后,则不应有原移交人员承担责任,而应有接管人员承担责任。
因此,简单来说,账务上的交接就是接收人员应该以会计期间为界,让移交人员结出各账户余额并形成科目余额表,接收人员按余额表对以后工作负责,移交人员对以前的负责。
会计办理交接手续,前任会计必须将会计账目整理清楚,并且在办理交接时,必须有监督人在场,发现账目不清,不予办理交接
账务错误,向领导反映,所有事项查明,不接受会耽误工作,不如交接书上划线,接个余额,之前的错误由前任承担,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交接中,发现前任会计(即将退休)账务错乱,后任会计在单位负责任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前的会计问题由老会计负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5条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办清移交手续,否则不行离职;办理移交前必须完成所有会计业务并结出余额,对于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局面说明。对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于接交前的会计责任由原会计人员负责。
对于你所说的在移接交时就发现的财务错误,应由移交人调整后进行接交。如果不行的话应将存在的错误以书面向单位领导同意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