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是什么?

2024-12-06 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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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回答2: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