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中的一种,公民改姓名无须征得别人的同意。但你孩子尚小,还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只能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在你上面的说明中,已感觉到在你离婚时孩子已经判归于你——你现在就成了孩子的直接监护人——你完全有权利为孩子改名。待孩子长大后觉得这个名字不是他所希望的,他还可以再改,这是他的权力。一些机关不懂民法,以想当然办事,这很使人无奈。你可以要求他们出示根据,如果他们拿不出你也不要急躁,还是耐心的向他们讲清道理吧。祝顺利
《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