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个字属于什么担保?

2024-12-18 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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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出一定的保证。这个保证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所谓人的担保,就是指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保证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人格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物的担保则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进行优先受偿。就人的保证而言,可以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就保证关系的成立来看,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也可以通过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来证明保证关系的存在。不仅如此,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也可以成立保证合同。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则原则上认定为是一般保证。因此,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果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而未提出物的担保的,则依法应该成立一般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2:

你好!你在借条上签字了,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你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你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3:

没有具体约定的,视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将来债务人还不了钱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再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