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后能否撤销

2024-12-12 0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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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孙福于王琴生前共有住房一套,孙福与前妻张英(离异)育有一子孙雷,孙福与王琴生有一子孙征。孙福、王琴死亡后,孙雷决定放弃对孙福、王琴房产的继承权,孙雷、孙征兄弟二人做出了书面约定。2011年原住房拆迁,继承人孙雷认为愿放弃继承的房产增值,原签订的继承约定意思表示不实,要求与孙征重新签订继承协议,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分析】针对上述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继承人先前达成的继承约定中继承人做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做出,就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不能随意撤销,公证处不能根据继承人达成的新的继承协议内容办理继承权公证。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具体承办继承权公证过程中遇到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形,继承人却不能象普通的意思表示一样随意撤销其已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具体理由如下: 一、继承人之间达成的继承约定中有关继承及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还要受《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约束。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即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限定具体的表示方式,不仅口头表示可以,采用签订《继承协议书》的方式也无异议。《继承法》第五十一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重新协商达成的继承协议书,已经不是对继承权利的处分,而是对已继承取得的财产的处分。故继承人先前所签订的继承约定既是继承人继承、放弃继承遗产的实体性权利表示,也是对继承遗产的程序性权利的放弃。所以继承人以重新达成的继承协议申请公证的,公证处不应受理。 二、《继承协议书》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效力问题由《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之一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从上述两个法律中有关继承权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前面案例所述的继承人孙雷、孙征在被继承人孙福、王琴死亡后所签订的《继承约定》中继承人孙雷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实体上的财产处分。既然当事人继承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对遗产的实体处分,那么就同一份财产当事人所做得多次处分行为可能会有侵权嫌疑。 三、公证处无权对继承人之间重新达成的意在变更原继承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的效力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以承认。”在上述案例中,继承人提出原先签订的继承约定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公证处可告知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诉的方式申请变更或撤销原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公证处无权以继承人提供的意思表示瑕疵证明,而主观判断并允许继承人重新达成继承协议而变更原来的继承意思表示。也就是说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做出后反悔的,公证处因没有管辖权而不能受理。 四、法律若允许继承人随意变更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仅不利于对现有继承法律关系的保护,也不利于保护其他继承人的民事权利。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完全自由地表达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地位的一种明确意思表示。因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既不必经过其他继承人许可,也无需经其他部门批准。所以继承人一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允许反悔。 综上所述,对前述案例中的公证申请人,告知他们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原继承约定的效力进行裁定,公证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证处 尚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