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下列证据: (l)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 (3)考勤记录;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其他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