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学界一直存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争议。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和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单一要件说的特点是便于操作,只要审查相对人的表象和理由是否充分就可以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没有“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的表述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双重要件说主张,除了具备表象和理由这一要件外,还必需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他们还认为,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相对人为善意”的必要,因为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或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的话,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则代理人的代理是无效的,根本不会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说法,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当然,这里的“代理”首先也要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代理人有被授权的表征。 一般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依据的事实有两点: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等: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某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 3、第三人需善意且无过失。 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且第三人的这种不知情并非是因其疏忽和懈怠所造成的,即第三人主观上无过失。一般来说,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身份及其权限不必要向本人核对,但应对代理人出示的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尽到善意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如不予审核或审核不严,轻率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第三人则无权主张表见代理,而应因自己的过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